1925年1月,中国共产党在上海召开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。大会通过了《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》。
党章共分6章31条。首次将党的支部规定为党的基层组织,在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中具有重要意义。
凡有党员三人以上均得成立一支部,每支部公推书记一人或推三人组织干事会,隶属地方执行委员会。
各支部每星期至少须开会一次,由支部书记召集之。
——节选自中国共产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《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》